中"民事诉讼法中":合并管辖有哪几种情况?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3:17:38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合并管辖的情形有:
  (1)同一原告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不同事件对同一被告增加诉请时的合并管辖;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本诉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而提出的第三人之诉时的合并审理;
  (3)被告提出反诉时的合并管辖;
  (4)普通共同诉讼时的合并管辖j当然,从严格的理论角度来看,以上的情形并不都是合并管辖,有些是合并审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没有对合并管辖和合并审理作出区分,因此我们暂且都称之为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